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4时许,李某某同朋友刘某某在铁西区**大街**饭店饮酒,当日15时3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吉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街向**大街行驶,途经至铁西区**大街交通岗时,被铁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李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铁西区**医院抽血样用于理化检验,2020年8月25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