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汉族,高中文化,双鸭山**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4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5号**小型轿车,从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附近向福利**小区行驶,当车行至尖山区**大道**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J****5号**小型轿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李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李某某对其结果申请复检,复检后结果为124mg/100ml,李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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