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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5****号小轿车行至博罗县**街道办**酒店红绿灯路段时,将车停在红绿灯下由群众报案。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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