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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时3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9的小型轿车沿中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由医护人员当场抽取其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3.7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鉴定报告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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