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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南充市高坪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段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凤鸣路一火锅店饮酒用餐后,就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4.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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