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37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1人行驶至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13mg/100ml。经抽血送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1年2月23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李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04.0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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