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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11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醉酒后将自己驾驶的苏AD3****号小型汽车钥匙交由醉酒后的胡进。后胡进驾驶该车辆从本市雨花台区家和园小区附近出发,沿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锐孚加油站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胡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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