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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浴室服务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使用手机app开启租用的苏AD5****奇瑞“小蚂蚁”新能源小型轿车并进入车内,因车辆停放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大润发超市旁边的广场坡道上,在车辆档位处于R档并在手刹拉下时,车辆由西向东后溜至康安路过程中撞上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苏A9****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2.6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侦查实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入车内至车辆倒溜发生事故期间尚未点踩刹车发动车辆。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称自己没有发动车辆。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马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尚未发动车辆,其行为不属于驾驶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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