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67********,**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现住剑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剑河县殡仪馆往剑河某某某街道城北社区**小区行驶。当日19时38分,当车辆行驶至剑河县*****一路路口加200米时被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9.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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