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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本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5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L****号车,行驶至昆河西路与昭庙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95.8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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