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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号,住兴义市**大道**园**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A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万峰林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19时54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景峰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200米科佐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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