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该县**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UL**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安宁区安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沙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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