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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4********,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家属楼**单元**室,克山县**有限公司工人。 20207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0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黑B****5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克山县南二道街信号灯西路口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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