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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社农民,住该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5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双河乡助心村5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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