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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省**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国,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由于当事人身体不适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驾驶一辆机动车号牌为粤AN****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永润广场中国工商银行路段时与银行铁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铁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6.2mg/100ml。李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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