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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酒家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佛路盐步跨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7.9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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