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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GY****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天河城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7.9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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