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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钟祥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单元**室,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雅居****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制作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钟祥市皇佳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李某某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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