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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5********,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轿车行驶至石某县城***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6.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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