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雅奇”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昆明市盘龙区**村**村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104.36mg/10Om1(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