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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78********,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轰轰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98.28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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