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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80********,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李某某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村前往昆明市**乡。行驶至昆明市**路**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调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25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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