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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0********,彝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O6日00时01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川崎重工业”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金星立交桥底层环岛北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3.97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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