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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21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云******号“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01.7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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