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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大众汽车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至昆明市兴呈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200米以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8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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