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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23份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饭店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场传唤至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检测,李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1.物证:返还物品凭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查询;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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