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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3********,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乌兰浩特市**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宋健,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F2****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3.3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酒精含量不高,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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