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丹棱县丹棱镇儿时麻辣烫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李某某酒后驾驶川Z*****小型汽车从儿时麻辣烫出发,沿丹名路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同日21时45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西雅图酒店外路段时,遇交警检查,李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李某某有驾驶资格、车辆有行驶证,未造成交通事故,未超载、超速行驶,也没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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