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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贵州省**********号,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点半,李某某与同事在鱼羊鲜饭店吃饭时饮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丹寨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丹寨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抽血化验,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7.4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未发生危害后果,是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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