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日22时10分至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曹某某),自临沂市兰山区**路***酒馆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门头,因途中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剐蹭事故,而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认定、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