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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镇**村**号,现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学校宿舍。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桂LL****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3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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