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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金兰庭院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7.9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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