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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宁都县****饭店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半杯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宁都大道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遂抽血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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