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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翠微北路**茶屋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28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5.7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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