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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室,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51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B*****号小型客车,沿黄石市下陆区**路行驶,行至**路路口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下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88.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现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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