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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7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SU****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岗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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