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其他,住本市常平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20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SH****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经过本市常平镇新城大道东田丽园花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3.62 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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