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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明军,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沪C0****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顺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岸城邦小区东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行驶的路线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非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无事故发生,无犯罪前科,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且具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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