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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号遵义市汇川区****学府**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424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C0****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往上海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海路、澳门路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李某某的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33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认错悔过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样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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