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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耀武 ,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李某甲、李某乙在漳县**乡**村**社路边商店喝完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就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P****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县**乡**村**社的家中出发,前往漳县县城,行驶至漳县武阳镇**村*社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25.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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