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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红色东风日产牌轿车(牌照为黑E****L),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育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3mg /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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