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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 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站**,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4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红色东风日产牌轿车(牌照为黑E****L),沿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育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3mg /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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