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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李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长城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郑登S31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二七区郑登S316省道2公里左右(郑登316省道南水北调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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