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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北塔区**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湘******小轿车至雪峰桥桥头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北塔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车辆湘******小车已由李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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