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咸旬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7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吕公寨高架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3.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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