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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1********,汉族,专科毕业,陕西振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身份及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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