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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9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凌晨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Q***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岷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岷马公路2公里3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4.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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