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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静,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J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水乡鸦乌沟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清水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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