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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JQ***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闾井镇和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后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实际社会危险,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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