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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2***8号小型轿车从岷阳镇后所街往岷阳镇中华南路(小南门)方向行驶,行至岷阳镇中华南路(网子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晚民警带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8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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