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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亚伟(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在家独自饮酒后,驾驶甘AS***5号普通小型轿车从中寨镇出发沿梅堡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寨镇古城村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中寨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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