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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初中,武宁县**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武宁县**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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