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初中,武宁县**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武宁县**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